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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鸡市中医药产业联合会 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

[ 信息发布:本站 | 发布时间:2017-09-07 | 浏览:5204次 ]

第一条为做好宝鸡市中医药产业联合会(以下简称联合会)会费的收缴、使用与管理工作,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《宝鸡市中医药产业联合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按期缴纳会费是联合会成员应尽的义务,联合会成员缴纳的会费,是联合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。

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、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、遵章守法、厉行节约的原则。

第四条 联合会成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,应予以鼓励。

第五条 联合会成员于每年9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,新联合会成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,其收到入会通知之日在下半年的,可按照标准减半缴纳。

第六条 会费标准

(一)理事长单位15000元/年;

(二)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/年;

(三)理事单位5000元/年;

(四)联合会成员单位1000元/年。

第七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,并开具《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。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,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理事长审定。

第八条 联合会成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,可向联合会提出申请,由联合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。

第九条 对于1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的联合会成员,被视为自动退出联合会联合会成员,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、资助和捐款。

第十条 会费应按照联合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:

(一)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联合会成员中分配。

(二)联合会成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以及以联合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。

(三)联合会专职人员的工资、福利、社会保险等及联合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。

(四)联合会网站、微信公共平台等开办运营费用支出。

(五)其它合法支出。

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联合会成员大会报告;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宝鸡市中医药产业联合会理事会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宝鸡市中医药产业联合会2017年7月12日第一次全体联合会成员大会表决通过,自2017年7月12日起施行。

宝鸡市中医药产业联合会

2017 年7月12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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